Thursday, May 11, 2006

警方死不悔改 繼續迫害性工作者

警方死不悔改 繼續迫害性工作者

性工作者李婉儀去年10月5日被警察放蛇,為放蛇警員提供性服務,不但得不到應得的服務金,更被警察誣告恐嚇、勒索及襲警,李女不甘被屈,寧以死作出控訴,家人亦遵照其遺願,公開事件,讓大眾、警方高層知道警察濫權之情況,並希望透過死因庭,進一步公開事件真相,但李的家人對整個審訴過程和結果卻非常失望和憤怒;紫藤一直有跟進此事,對警察濫權和整個審訴亦是失望和憤怒不已,並會繼續跟進李婉儀事件和警察濫權情況。

現附上李婉儀家人致香港市民信、紫藤對此事的聲明,及審訴期間証供的可疑之處,讓公眾自行評理。

紫藤
關注性工作者團體


Press about Miss Li 's death

新聞稿:警方死不悔改 繼續迫害性工作者
紫藤是一個關注性工作者團體。自去年10月開始,本會便一直關注李婉儀被警察放蛇而導致其自殺一事。雖然她的家人面對種種壓力,仍一直堅持為死者討回公道.
在李婉儀事件中,警員在庭上的態度、對事實的隱瞞(如曾使用安全套)、及警員口供前後不符…….都令人懷疑他們隱瞞事實的動機,沙展包庇下屬的事實等。
李婉儀每一個家人對事件的堅持態度、讓我們大家都知道她的冤屈和控訴,同樣,李婉儀臨死前的囑託,亦是要警方還她一個公道,讓違規警察的上司知道真相。
由於性工作一直不被社會接受,令性工作者不受保障,致使她們在工作上遇到種種困難,包括暴力、搶劫、霸皇餐…….遇事時亦往往求助無援。而警察作為執法者,不但沒有儘力保護她們,反而利用自己的職權加以欺凌,一而再的利用放蛇的機會”取著數”,接受性服務。
面對社會多年來的指責,警方仍然容許/甚至鼓勵警員透過工作享受性服務1。警方的放蛇指引指出,在任何情況下,警員都不可與男性或女性性交、口交,或主動性接觸,如有性接觸,若證據足夠在不影響警方行動的情況下,須立即停止。警方沒有對何謂証據足夠方面有訓練或指引,造成灰色地帶,令警員經常接受手淫服務。所謂足夠証據,並沒有標準,警員可以在完成整個手淫過程直至射精,或者會接受一段時間手淫服務。這些性接觸,根本是沒有需要的。例如:違反逗留條件、經營無牌按摩場所、經營院色情場所、甚至勒索。多方的意見都指出,若有足夠証據已可提出檢控,而警方跟本無需要與性工作者有任何性接髑 (包括手淫)。
雖然放蛇指引清楚禁止警員接受性交和口交,但卻經常有警察違規接受這些服務。但他們經常以手淫作”擋箭牌” 逃避責任。由於目前警察投訴部的運作方式是以警察查警察,因此警員往往被揭發違規後,都無需負上任何責任,這種種的處理手法是「直接鼓勵」警員違規。
多位立法會議員、法律學者、甚至市民都要要求警方明文禁止警察放蛇時接受任何性服務,包括: 性交、口交和手淫。但警方仍死不悔改,拒絕修改指引,可見警員非常願意繼續享受這些特別的 “福利”。
李婉儀事件是一個悲劇,她用她的死亡控訴了現時警方的不公。警方不但沒有亡羊補牢,仍繼續放縱警員濫權,甚至不惜在法庭上作假證供,究竟要到何時何日、還要賠上幾多條生命,警員才會正視問題的嚴重。
立法會議員何俊仁、劉慧卿和張超雄一直關注警員濫權及免費嫖的情況,亦有協助跟進李婉儀事件,希望社會能關注事件、警方正視和公正地徹查事件,停止警察繼續濫權。
我們希望警方及政府能接受家屬的意見,向死者及家人道歉。修改指引禁止警員放蛇時接受任何性服務,調查及公開結果,透過獨立部門及委員會調查警員違規警員,保障性工作者,消除對她們的歧視及尊重他們的權利。
聯絡: 紫藤職員- 林依玲: 23327182 2006年5月11日




李婉儀家人致香港市民的信
我們是李婉儀之家人,對於失去至親,我們十分痛心。更痛心是警察濫權,迫使婉儀以死作出控訴。雖然婉儀無法親自在庭上作供,但她在10月10日的”死”,已經是最大的控訴。作為家人,我們亦遵照婉儀的遺願公開事件,讓”放蛇警察”的上司、社會知道警員濫權所作所為 (包括警員曾接受口交、冤枉死者)。
婉儀自小父母分離,患有羊癇症和精神病,但亦要以自己勞力賺錢。婉儀從事性工作,用身體賺錢照顧自己及弟妹、她十分疼愛家人,甚至要儲錢買樓給各弟妹,希望給他們一個安穩的家。雖然婉儀以往曾多次自殺,但她每次都會通知家人去救她,目的只是希望吸引家人注意。這次她決心以死作出控訴,與以往有很大的分別。而她一向性格是非分明,”有做就認,無做死都不認” , 更令我們相信她的指控。亦因如此,家人堅持為死者討會公道。
我們一直期望透過死因庭,公開事件的真相。雖然我們對死者自殺的結論沒爭議。但在今次審訊的過程和結果,卻令我們十分失望及憤怒。
(1. 警員作供時的隱瞞、謊話、互相包庇
2. 陪審團在法官的引導下,對本案沒有作出任何建議。)
警察官官相衛,辦事手法不公平:警察在法庭上宣誓後繼續其謊言,根本沒有尊重法律精神,為求一己之私慾,一而再,再而三的以謊話掩飾自己違規的事實。我們相信即使能逃過法律責任,涉案警員一生亦難逃良心的指責!
事實上,死因庭所作出的建議,往往能改善警方辦案的手法和程序,使更合乎公正無私,不偏不倚的原則,亦可避免悲劇再次重演。可是法官陳碧橋三番四次向陪審團強調本案無需就此作出建議,我們感到憤怒和失望。



我們知道,社會大眾對性工作者有很多歧視,偏見和不認同,認為她們她們不道德。但她亦是我們至親至愛的家人,在我們心目中,沒有任何事情比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和值得我們珍惜。她為了生活而掙扎求存,而社會是否亦應尊重及保障她們作為一個市民應有的權利和尊嚴呢?而正正是社會的偏見,造成了警員可任意欺負婉儀,亦令她在法律上及社會上均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對待,最後走上絕路。
我們強烈要求:
灣仔特別職務隊涉案的警員,立即為這件事向我們作出公開交代和道歉;
投訴警察課盡快完成案件的調查工作,並依法懲罰違規警員,公開調查結果,以還社會,李婉儀及其家人一個公道;
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事件;
要求香港政府成立獨立於警察的調查委員會,務求所有投訴警察的事件能在公平、公開、公正的情況下獲得處理。是次聆訊已經盡顯警方之不公正和偏私,我們已經對香港警方失去信心。
政府立法禁止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接受任何性服務,以保障其他性工作者。
警隊必須嚴懲違規警員,以保障所有性工作者,消除對她們的歧視及尊重他們的權利。
警員放蛇時應採取措施 (如:使用監視設施),避免警員違規及濫權。
我們痛失了一個愛家,愛弟妹,愛親人的女兒之後,還需面對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壓力。但我們仍然堅持站出來,只是希望還李婉儀一個清白,讓她在天之靈得以安息。我們相信,今次不是一次獨立事件,警方可以這樣欺壓李婉儀,亦會以同樣的手法和方式,欺負其他無辜市民,因此,我們更不能讓那些違規警察逍遙法外,令其他市民受害。這不單是我們作為一個香港市民的基本責任,同時亦是李婉儀的遺願。我們現在已經無愧於婉儀了,但邱警員,香港警方,究竟你們的良心何在?




警方証供自相矛盾、疑點/問題重重
李婉儀一案中,灣仔特別職務隊隊員在作供時自相矛盾及刻意隱瞞曾使用安全套 , 令人懷疑警員是否有所隱瞞、隊員互相包庇,特別是李婉儀曾替放蛇警員口交一事。此外, 目前警方的內部指引亦為警員「製造」機會, 容許警員明知故犯:即先接受免費的手淫服務,然後才進行拘捕。
放蛇警員邱樹明
1. 李婉儀不單止曾向家人 ,而且亦有在遺書和日記中提及:她曾為放蛇警員口交,亦曾被邱警員毆打及冤枉。雖然邱警員在庭上矢口否認,但他們在庭上的態度、口供前後不一和矛盾的表現、延誤及隱瞞、令人有理由相信,警方是刻意隱瞞事實之真相。
2, 邱警員表示,在10月5日拘捕李女之後,忘了有向沙展提及安全套一事,然而安全套一般都是重要的証物,事情剛發生何以會”唔記得” ? (事實上,警方亦因為邱警員的「選擇性失憶」,而導致証物遺失,警方高層事後有否對邱警員作紀律處分?) 事發後5日,即10月10日,邱警員才記並向沙展提及安全套一事。
可是,在10月12日,邱警員提交給上司的報告中,仍然沒有記錄安全套事件,令人懷疑警員是否因為心虛而刻意隱瞞部份事實,令自己洗脫嫌疑?
事發當天,警員搜查李婉儀手袋時,邱警員表示他站在後邊,他卻堅稱只見$3000現金,而不見安全套,邱警員一次又一次隱瞞安全套一事的背後,是否想隱瞞一些違規事情? 警方是否會就此事再作調查和檢討,以保障警員在辦案時沒有濫權?
3, 根據警察內部行動指引,參與卧底行動之警員必需要盡快提交參與行動之報告;李婉儀在10月5日晚被捕,10月10日晚自殺,但放蛇警員卻在10月12日才向上司提交報告。放蛇警員在行動後至李婉儀死前雖然有充足時間向上司提交報告,但他卻未有按指引行事。而按照時間和日期的「巧合程度」來看,我們難以相信有關報告內容是事實之全部,而沒有隱瞞成分。
4, 李婉儀在10月10日自殺,報紙在10月12日以頭版大幅報道此事,而她的遺書內容亦指事件亦涉及該隊警員,可惜邱警員在法庭上卻表示對李婉儀的死不知情,令人懷疑放蛇警員的可信性。
5. 邱樹明警員指李婉儀取款後衝入洗手間及聽到沖厠聲音,然後離開房間.若一個人搶錢, 以常理而論, 何以不盡快離開,反而走入厠所沖厠?而奇怪的是作為一名警員,他為何沒有作出追捕?
6. 他指自己沒有搶回李女取去的金錢,是避免與李女糾纏.又供稱行動前沙展有向他提示不應和行動目標糾纏/爭執,, 可是但當他在庭上看過自己的警察記事簿(notebook),卻又改口表示自己沒收過有關指示。
7. 他在庭上表示自己是首次在放蛇行動中“扮蛇”,但其上司(沙展)卻指出放蛇警員並非第一次“扮蛇”?
8.他表示在李女離開後,曾用電話通知上司,李婉儀搶走$3000元,但沒有提及是勒索。當他下樓見到李女及其他警員時,才提及被勒索一事。而沙展丘傳輝亦「証實」這一點。但另一警員梁志偉卻表示在邱警員到場前已用“勒索理由“截查李婉儀。警方的供詞亙相矛盾,證明他們之間必有所隱瞞,以致在庭上窘態百出。
9. 沙展在第一次接受重案組的調查時,沒有提及事件中有出現安全套;直至重案組知道有安全套時而進行第二次調查,他才承認邱警員有使用安全套。至於沙展是否包庇下屬和刻意隱瞞部份事實之嫌疑,則應交公眾自行判斷。
警員放蛇行動的目的是反勒索,與性服務完全無關,警員在庭上亦承認行動目的與性服務無關,既然如此,為何放蛇警員竟要李婉儀為他提供性服務?
警方的放蛇行動中,在任何情況下, 都不可與男性或女性進行性交或口交的行為,或主動要求性接觸。如有性接觸,若已經搜集足夠起訴證據夠在不影響警方行動的情況下, ,須立即停止。但邱警員反指警方沒有對何謂証據足夠方面有訓練或指引,只按警員決定。類似灰色地帶,更鼓勵警員有理由和基礎,接受手淫,甚至是其他性服務,製造「以權謀私」的情況。
性工作者李婉儀,敢以脆弱生命向警方作出控訴,目的只是希望喚醒警隊的關注,和向公眾揭發警員的惡行。我們期望警隊能「良心發現」,儘快對事件進行檢討和反省,向公眾交待有關事件的「真實」版本,懲處遺規警員,讓李婉儀的靈魂早日安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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